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80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0时许,黄**驾驶车牌为湘A08A8A货车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可证》情况下装载535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江西省修水县,途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浏阳市交通局南区中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2025年7月15日10时许,浏阳市交通局南区中队工作人员将车辆移交至大瑶公安检查站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与申辩;2、检查笔录、现场指认图片;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5、驾驶及车辆相关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运输的535件烟花爆竹)。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