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岭)决字[2025]第0945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时许,在湘阴县岭北镇XX夜宵店附近,陈畅因与侯**因口角纠纷产生冲突,陈畅使用啤酒瓶子击打侯**头部位置,致侯**头部受伤。后侯**不服,又去找陈畅争执,并用膝盖顶了陈畅腹部一下,致陈畅摔倒。经鉴定,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本人陈述、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