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新邵县新田铺镇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军,系湖南德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2年4月期间,其公司在分包承建新邵县妇幼保健院扩建及装修工程时,李x军在新邵县武装部附近找了一个门店,私刻了一枚新邵县公x建设养护中心的公章,用于做资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私刻的公章、被刻公章单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