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岭)决字[2025]第094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时许,在湘阴县岭北镇XX夜宵店附近,陈*因与侯泽军因口角纠纷产生冲突,陈*使用啤酒瓶子击打侯泽军头部位置,致侯泽军头部受伤。后侯泽军不服,又去找陈*争执,并用膝盖顶了陈*腹部一下,致陈*摔倒。经鉴定,侯泽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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