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鸭田镇大水*******,现住暂住大祥区西外街
  现查明:2005年07月15日下午16时许,违法人员陈XX在邵阳市双清区XXXX法院安检门附近拿着一张写满“冤”字与其他字眼的纸张逗留,经现场工作人员劝阻无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