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82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时许,黄×刚在靖州县靖宝市场的一家麻将馆打牌,因琐事与沈×锋发生口角,随后沈×锋用手将黄×刚打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沈×锋的陈述;2、受害人黄×刚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现场指认;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