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株洲市荷塘区上品*******。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龙××来到荷塘区××××小区一号栋大厅内,将放置于大厅前台上的被侵害人李××点的一份白色包装外卖盗窃走,外卖价值81.7元,随后违法行为人龙××将外卖带回家中自己食用。另查明:2024年9月20日,龙××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指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