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庆)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阳罗洲镇鹭*******,现住金桥花苑1栋20*******。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丁某在沅江市xx店内因与老板廖某发生口角,后心怀不满,跑到廖某店内将摊位掀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