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18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5年7月初开始在长沙市芙蓉区××××一楼××××电玩,以购来的游戏币兑换电子游戏机积分代替赌资,用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飞禽走兽”进行赌博,输赢达2000余元;同时查实彭××为了其游戏机积分变现,以与原价在该电玩城内为同样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的玩家提供游戏机积分变现(收购玩家游戏机积分)和售卖游戏机积分服务。2025年7月14日彭××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支付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