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大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4时44分,滕**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东碌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蒋忠华、刘青楠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70mg/100ml。经查询2023年9月20日20时30分,滕**饮酒后驾驶浙C7771M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时镇舜皇大道官田路口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