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广福*******,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广福*******。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慈利县广福桥镇XX村村民闫XX在“XX法律顾问群”(该群共有成员459人)内发表“姓X的狗卵村官、X狗卵、猪一般的见识、狗一样的智商”等言论辱骂该村村干部谢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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