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41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5年3月中旬向一个微信昵称为“冰美式”的人购买了一把“火神”气枪,之后将这把“火神”气枪放在其居住的冷水江市滨江豪苑的家中,在家中藏匿了几个星期后,就又把这把“火神”气枪藏匿到金竹山镇麻溪村山上一农庄的仓库中。从2025年3月份至2025年5月份,违法行为人王某某
非法携带气枪及弹药在冷水江市禾青镇潘桥乡某废旧民房附近和冷水江市金竹山镇麻溪村附近使用。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本人的供述;2.检查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4.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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