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79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谢××在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佳××140栋B单元2707室,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现场指认照片、尿检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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