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靖港*******。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被处罚人陈XX在明知不能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转账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办理贷款额度,仍将自己名下的XX银行账户(户名:陈XX,开户行:XXXX银行,账号:XXXXXX)提供给微信名为“XX” 的男子用于转移涉案诈骗资金,该银行卡共计转移涉案诈骗资金37500元,被处罚人陈XX在其中获利2992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玖佰玖拾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92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玖佰玖拾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