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兴,自2025年4月中旬始在手机网站上接受上线人员(待查)下发任务,收受涉诈资金后兑换购买“U币”再转入上线人员指定账户,帮助上线完成洗钱的行为并从中收取收受资金总金额的5%为获利。在自己名下银行卡被冻结后又伙同李X、杨X峰、刘X等人借用他人银行卡继续收受涉诈资金资金并从中获利。现已查明李X兴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和借用他人银行卡共计收受资金十余万元,非法获利2400余元。所收受资金中共计关联案件的涉诈资金目前已查明有16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兴的陈述与申辩;违法人员李X鑫、陈X、蔡X及李X林的陈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相关涉案信息;涉案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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