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环保*******。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至2025年7月10日,罗×伙同黄×先后在益阳市赫山区×108号的罗×家中,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附近的马路旁先后三次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7月初一天,罗×前往益阳市资阳区×的杜×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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