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三)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龙*******,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龙*******。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6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龙X华在三堂街镇XX村家中使用电锯锯柴火,途中听到自己家的3只狗仔子在对面王X新家菜地叫唤并跑向自己家院子,龙X华认为王X新打了其养的狗仔便与其发生争执。在双方因争执发生冲突的过程中,龙X华使用电锯致使被侵害人王X新左手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发生及受案情况;2、证人李X芝的证言,证实了龙X华与王X新发生矛盾冲突的过程;3、被侵害人王X新的陈述,证实了事情冲突的过程;4、违法行为人龙X华的陈
述证实了伤害他人的事实;5、现场视频监控,证实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6、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到案的过程;7、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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