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蔡锷*******,现住汽车东站金城家园*******。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驾驶电动车至北塔区××楼附近,拉开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辆车门,从车内中控扶手箱的红包中盗窃了868元现金。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 报案材料 现场照片 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