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现住安化县东坪镇迎春*******。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王X在安化县东坪镇多次通过微信在“小雅”(张X霞)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单注金额在10元以上100元以下,累计购买地下六合彩5820元,非法获利146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以及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王*的行为构成赌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王*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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