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鲊)决字[2025]第101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武潭*******,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武潭*******。
  现查明:2015年左右违法行为人张×在广东省中山市吴兰村一陌生人手中以3500元的价钱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平时存放在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家中,张×先后至少两次以上非法携带枪支前往武潭周边打猎。2025年7月1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非法携带枪支前往武潭周边校准枪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有违法事实发生;2、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证实其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3、证人证言,可证实了违法行为实施的经过;4、现场照片可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违法行为人的户籍信息可证实其身份信息;6、违法行为人的到案经过可证实其到案过程;7、扣押的物品可证实违法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的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