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违法人员黄**两次来到嫌疑人“XX”在鲤鱼塘镇开设的百家乐赌场(罗XX住宅)进行赌博,以单注100元的形式投注8次,共输800元钱,民警抓获其时从其身上查获携带赌资16900元。违法人员黄露对自己参与聚众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黄**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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