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城)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蒿吉*******,现住中方县锦绣华庭2*******。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9时许,在××××××微信群中杨××××××(群昵称:××××××)对刘××××××(群昵称:××××××)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员供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