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大)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0时许,在江华县大路铺镇X村。陈X民因为嫌弃蒋X清洗东西时弄出的声音太大,吵着陈X民了,随后与蒋X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X民将蒋X清推倒在地上并用手掐住蒋X清的脖子。在蒋X清的妻子陈X凤拿手机拍照的过程中,陈X明上前抢陈X凤的手机并打掉陈X凤的手机砸在地上。因陈X民的殴打造成蒋X清受轻微伤,陈X凤的手机被砸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都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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