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治)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溆浦县低庄镇龙门*******,现住溆浦县低庄镇龙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23时许,颜X伙同刘XX、张XX等人在溆浦县卢峰镇艾家冲移民区XXXX门店内以押“虾米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民警查获。颜X携带赌资2000元,单次下注50元、100元,输了100元。
以上事实有颜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证人证言、赌资赌具、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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