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暖)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暖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暖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1时许在汝城县暖水镇东村黄家二组黄×古家门口,黄×古(72周岁)因怀疑是朱×进压死了黄×古德猫,拦停朱×进小车讨要说法,在争执中黄×古拦在朱×进小车正前方,朱×进想拉黄×古到路边商量,拉的过程中,黄×古摔倒在地,汝城县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到案经过、黄×古医院检查报告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