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现住西洋江镇田心桥村*******。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23时48分左右,马XX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九天KTV等待电梯离开时,遇到了魏伊铭、郭世佳等人。因魏伊铭与马XX之前发生过矛盾冲突,双方又发生口角,随后魏伊铭对马XX进行殴打,马XX随即打电话报警。双方到一楼电梯门口处,魏伊铭又和马XX发生肢体冲突,而在一楼的刘**看到好友魏伊铭与马XX发生肢体冲突后,刘**为了帮好友出头便朝马庆熠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