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178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违法行为人姚××在长沙市芙蓉区××××一楼的××××电玩,以购来的游戏币兑换电子游戏机积分代替赌资,用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飞禽走兽”进行赌博,当日姚××在该电子游戏机上充值2000元的积分(600000分),后输掉1600元积分,7月13日姚××将余下400元积分卖给他人。2025年7月14日姚××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支付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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