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巨)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2025年2月下旬,黄**多次伙同李雪梅、孙立平等人前往厉承美等人在巨口铺镇铁梅村等地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每次均是采取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至少上千元。黄**在该赌场内去过三次,每次输了数百元,共计输了上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