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22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广发*******,现住湖南省嘉禾县广发*******。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21时许,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儒峰村×组×××号的刘某某(4328××××××××××××35)驾驶湘LC×××U小型汽车途径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县委后门”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3mg/100ml。民警开具了:431024395×××××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权利与义务并交付当事人。经核查,刘某某于2023年10月4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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