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菱)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欧XX庆在冷水滩区XX局旁通过滴滴打车预约到受害人张X秋的网约车,欧XX庆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当时欧XX庆感觉臀部下方有一个手机,于是欧XX庆趁司机张X秋驾车不注意时放进自己的口袋。张X秋将欧XX庆送到冷水滩XXXXX长沙银行目的地,欧XX庆下车后为防止机主拨打电话进来,立即将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发现该手机是苹果牌。欧XX庆回家后将手机藏匿在其妻子经营的XX发艺店内的衣柜中,准备以后给其儿子使用。次日,滴滴公司客服电话联系欧XX庆是否在乘坐张X福网约车时捡到一个苹果手机,欧XX庆表示没有捡到手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02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2025年2月21日欧阳**已赔偿张福秋损失,并获得受害人张福秋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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