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高)决字[2025]第180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和*******。
  现查明:2025年01月18日,李XX通过联系浏阳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X向其购买一批烟花爆竹产品,张XX在明知李XX没有销售资质、没有爆炸品驾驶员资质及危爆车辆、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张XX仍向李XX满出售烟花爆竹,李XX从浏阳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花8700元钱购买了76件成品烟花“加特林”,当天12多钟,李XX驾驶改装过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为:AV23A9)到XX花炮厂装了烟花后,准备将烟花运输至长沙市XX区进行销售,在其驾驶车辆途经浏阳市XX镇XX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2024年12月16日,韩XX接到一个从湖南省浏阳市XX镇运输一车烟花到河南XX的订单,雇主是一名称张总的男子,当天下午15时许,韩XX驾驶车牌号为豫AXXXXJ的红色解放牌大货车,其在明知没有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在浏阳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装了“龙腾盛世”牌加特林烟花96箱后,韩XX驾驶车辆从XX镇出发往河南XX,在途径XX集镇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实韩XX在明知没有相关运输资质、没有驾驶相关危爆车辆情况下依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96箱,其雇主张总系浏阳市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X的客户。
  以上事实有宋XX、张XX的陈述与申辩;李XX、韩XX等人的陈述;扣押文书;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交易记录等;公司出库单、入账单、营业执照等;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