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双)决字[2025]第032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系通道殡仪馆保安及兼职火化工作,吴**因怀疑吴常青在殡仪馆讲其坏话导致殡仪馆不让其参与火化工作,2025年07月11日17时许,吴**酒后在双江镇塘冲殡仪馆路口碰到吴常青后对吴常青进行辱骂并纠缠让吴常青给其说法,吴常青跟其解释无果后,吴**先是用手击打吴常青身体,导致吴常青左手手指挫伤;吴**又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吴长青(砖头未造成明显体外伤),后吴**又从附近拿其一把柴刀砍向吴长青,致使吴常青左肩部被砍伤。
以上事实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证言;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伤照片;5、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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