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53号
被处罚人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13点45分,在长沙市天心区君悦酒店宴会厅后场,违法行为人谯xx与受害人谭xx因工作原因产生口角纠纷,在争吵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谯xx用拳头击打受害人谭xx的头部,导致受害人谭xx头皮软组织损伤。事发后违法行为人谯xx主动道歉并带受害人谭xx去医院看病,承担看病的所有费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谯xx的陈述;2.受害人谭xx的陈述;3.受、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民警联系其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谯**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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