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不决字[2025]第0229号

  违法行为人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洪**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卡号:**,开户地:**)出借给老婆的妹妹王**使用,转入受害人被骗资金5万元并帮王**取现。经查,被害人夏*被骗资金中的5万元通过洪**出借的银行账户被转移。
  以上事实有洪**的陈述,夏*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详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洪启星向亲戚出借银行账户,出借前核实用途并收集对方身份信息,没有主观过错,其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