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沙)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04月底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黄某伙同郭某(已另案处理)、龚某(已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其家中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04月底一天下午,违法行为人黄某在“瞎子”(在逃)处购买1500元毒品冰毒,伙同龚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其居住家中客厅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05月18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黄某伙同龚某某在其自己的小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06月底违法行为人黄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已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资阳区翠翠面馆附近给罗某支付3000元现金赌资购买毒品,后黄某及罗某一同到罗某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皮蛋厂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了毒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