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83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李××二人在大汉步行街麦霸歌厅下面的广场吃夜宵喝酒的时候,二人因口角争执发生肢体冲突。赵××向李××掷出了啤酒瓶,啤酒瓶没有打到李××,摔在路上。将路过的陈浩脚部划伤。
  以上事实有赵XX、李XX供述材料;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