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石*******。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2时许,陆×驾驶车牌为湘A44E25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在邵阳县长阳铺镇长阳铺村彩塘水库附近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罗××在现场谎称系其本人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罗XX陈述与辩解、陆X元询问笔录、陆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