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现住永定区茂隆小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龚**与弟弟龚火箭、朋友刘洋三人酒后来到永定区古庸路电子市场对面一麻将馆内打麻将。三人进入麻将馆后,龚**来到受害人刘艳那桌准备接位,但刘艳那桌4人不想与龚**打,刘洋看见后就上去威胁刘艳她们说不要龚**上桌那就都别打了。刘艳离开桌子后来到其老公莫长松身边,莫长松询问刘艳情况时遭到刘洋辱骂,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刘洋、龚火箭便上前对莫长松、刘艳用拳头和耳光进行殴打和扇耳光,龚**在拉扯时被人撞了一下,然后拿起板凳砸向莫长松,后龚**赶至厨房拿起菜刀挥舞时被人将刀抢下。在殴打过程中刘洋将刘艳右手无名指指头一块肉给咬下。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受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检查笔录、伤情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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