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佘湖一品后*******。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3时许,违法人员雷XX因琐事与妻子卢X在双清区XXXX安置地10栋4单元2二楼的家中发生冲突后,雷XX先是用拳头对卢X头部打了几拳,之后又在2栋茶馆用凳子砸了卢X左手臂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人员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