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石)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晚,违法行为人周X光、彭X慧、张X艳、陈X浩四人在吉首市文艺路XX茶楼一包间内以打“猪笼子”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放炮为500元钱,违法行为人张X艳以5000元作为赌资,获利7500元。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张X艳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参与赌博,单注金额二百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