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坪)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香在新邵县坪上镇清×村经营一间“××雅阁”餐馆,于2025年6月份开始在“××雅阁”内经营住宿业务。2025年7月11日,坪上派出所在对“××雅阁”进行检查时,发现“××雅阁”在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待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香的陈述和申辩、检查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