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35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0时许、7月8日21时许、7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谢×丰、戴×航、颜×林、廖×清、刘×、张×明、鲁×武、陈×武等人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军人汽修修理店、莲花镇五丰村戴×航家中,采取以单注最低20元的“斗牛”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7月7日16时,违法行为人谢×丰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查获的赌资赌具、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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