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晏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 醴陵市公安局阳三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7月10日凌晨醴陵市××花酒店的工作人员宋×,在接待姚××、翁××两人入住宾馆时,未按规定登记姚××、翁××两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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