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八大*******。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在桑植县八大公山镇八大公山村沈xx组姚xx家旁边的土桥边,因山林砍伐归属问题姚xx与前来处理问题的万xx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冲突,姚xx用随手捡的一根厚柏树棒将万xx骑来的摩托车的前盖打了一棒,随后将万xx的摩托车推到河坎下面,造成摩托车一定程度损坏,并朝万xx身上打了多棒,造成万xx头部、手部受伤,经桑植县人民医院诊断,万xx的伤势为:1、头部外伤后反应。2、双上肢皮肤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万相南的医院住院诊断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四、1.(1)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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