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75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2时许,炉观镇肖XX在炉观金色年华KTV333包厢唱歌时,趁邹XX上厕所将手机摆放在点歌台未锁屏保,拿着邹XX的手机翻看其抖音、微信信息,邹XX看到后,将邹XX手机拿走,然后与肖XX发生争吵骂架,后发生推推打打的肢体冲突,吴X与吴XX看到后,上前帮邹XX的忙,吴X将肖XX推在墙上,肖XX挥手打了吴X的脸,吴XX上前帮忙被肖XX打到了眼睛,吴XX遂朝肖XX的脑袋打了三四拳,后四人推推打打搞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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