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李××来到娄星区涟钢大市场××入口处,从徐××停放于此的三轮车上盗窃了两袋红薯粉和一袋红薯粉丝,价值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监控录像、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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