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衡)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现查明:2025年7月,张××在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村民组经营××宾馆。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十四之规定,系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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