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3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0时许,刘XX前往桃花坪街道XXXX其前女友王X家取游泳圈,在王X告知家中有客人不方便后仍按门铃。王X现男友刘XX开门后,刘XX与刘XX发生口角,期间刘XX要求刘XX告知车牌号,扬言要开车撞死刘XX进行威胁,刘XX在王X家门口将刘XX的腹部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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