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禁毒)决字[2025]第075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晚10时许,违法人员肖XX在常德市武陵区XX路XX宵夜店附近路边采取电子烟杆加热的方式吸食氟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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