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白塘)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5年5月30日在汨罗市新市镇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轿车(湘A35R7H),后李*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租来的轿车(湘A35R7H)在汨罗市白塘镇汤鹏处进行抵押借款20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辩解;2、汤xx的陈述;3、违法行为人李xx购买的假证及转账记录;4、李xx与汤xx签订的抵押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